【请重视】这个项目与本人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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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开发者对本项目的维护和对开源社区做出的贡献,因为这个项目的关系,本人(SandVXposed原开发者)、牛奶、甘尧及其同类项目相关的开发者已收到罗盒(VirtualApp版权持有者)公司的询问、威胁。希望作者可以做出相关处理,本人及其他与此项目无关的开发者不希望受到此事的波及。
什么情况,是版权有问题吗
什么情况,是版权有问题吗
没有任何问题,只是罗盒科技 找到做这行的人逐个进行*扰
伏羲X(海外版名SlimVXposed)公告
伏羲X是一个非盈利的项目产品,由我司自有内核实现,可以完全不依赖外来技术手段使用其全部功能,目的只是为了获取用户使用数据完善商业产品。
伏羲X从未考虑过单纯依赖多开产品盈利,也从未考虑过单纯依赖这个项目盗窃用户隐私、收取使用费用。
BlackBox与伏羲X无关,伏羲X没有使用BlackBox的任何源代码或者技术手段,更没借鉴其实现原理以及实现思路。
我司未参与BlackBox的贡献或者讨论,我司亦不想卷入其中,我司不可能将任何有关伏羲X的源代码或者技术手段公开开源并免费发布。
深圳罗盒科技(后称贵司)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和臆想我司或者本人参与BlackBox项目,并且声称需要对本人采用法律手段。
这里本人对贵司的行为表示不解,贵司出于保护自身产品的角度可以理解,但是将本人、牛奶君卷入其中,让本人不解。
贵司凭空捏造本人参与BlackBox贡献,是出于什么考虑?是出于本人上班时间太短要采用额外贡献上班时间的手段免费给开源社区和商业公司做贡献吗?
本人目前已不再参与任何不能为本人创造收益的开放源代码项目,请贵司不要将怀疑的目光集中到本人、牛奶君以及甘尧的身上。
希望贵司可以理性思考,不要将任何开放源代码项目影响到贵司收益的事情归因到本人身上。
这个罗盒是真恶心。blackbox这是第二次搞了。
吃相太难看了吧
服了
纸老虎吓唬人的, 你可以联系这方面的律师了解一下.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罗盒也太恶X了,不是解决问题本身,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硬是为了赚钱,把开源社区的人一个个整。
2021年**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
Vapp不是GPL3.0协议的吗.这里都开源的,完全遵守协议
看了一下判决书,最后有一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后涉案软件的贡献者以同一事实向玩友公司索赔的,若能证明其属于合作作品作者之一的,应基于前述赔偿数额向罗盒公司主张分割赔偿款。”
(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823.html
看了一下判决书,最后有一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后涉案软件的贡献者以同一事实向玩友公司索赔的,若能证明其属于合作作品作者之一的,应基于前述赔偿数额向罗盒公司主张分割赔偿款。”
(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823.html
玩友公司因未提交源代码下载违反GPL V3协议才构成侵权。
还是因为不遵守协议导致的。
要是项目引用了VirtualApp部分代码,是不是也是自动GPL V3?
肯定是真的用了吧,不然应该没有证据,不至于这么怂才对
仔细看了判决书,法院认可GPLv3协议有效性及协议的感染性,即软件部分或全部引用GPL协议的代码,那么软件整体必须遵守GPL协议,那几家公司收费没问题,是因为没有提供软件源代码下载而违反GPL协议进而失去授权,因此侵权。
罗盒公司主张玩友公司违反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他那个商业限制也是违反GPL
罗盒公司也是违反GPL协议的,除非他们能证明后续版本是独立于开源的GPL版本,GPL协议授权不能删除或修改,只能兼容GPL协议
他那个商业限制也是违反GPL 罗盒公司也是违反GPL协议的,除非他们能证明后续版本是独立于开源的GPL版本,GPL协议授权不能删除或修改,只能兼容GPL协议
我也看了判决书,判决书中法院认为VA不是和罗盒公司其他贡献者一起创作的合作作品,而GPL协议是限制别人不是拿来限制自己的,所以应该没有违反:
玩友公司抗辩认为,涉案软件有32位贡献者,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与被诉侵权软件相似部分也有多个文件有其他贡献者提交了代码,故asLody无权单方将其权利转让给罗盒公司。根据查明事实,GitHub官网的项目管理者可以在该网站上传其独立编写的软件项目初始源代码,并选择适用某一种开源许可授权协议,则其他用户均可自由浏览并获取该项目源代码,即非排他性、全球性许可。项目管理者创建主分支master,其他用户可以基于主分支创建其自己的分支并自行修改维护。其他用户可以基于其创建的分支提起“创建拉取请求”,即申请将其分支中的修改合并入主分支中,项目管理者决定是否同意其他用户的“创建拉取请求”,若同意则将该分支合并入主分支master中,该用户成为主分支的贡献者。本院对此认为,首先,罗盒公司的股东罗迪作为项目管理人于2016年7月7日将VirtualApp初始版本源代码(首次提交507个文件,共31097行)上传至GitHub官网开源发布,这是罗盒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也是整个涉案软件的核心基础。贡献者提交的代码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升级优化,贡献者提交的代码能否并入涉案软件主分支由项目管理人决定,项目管理人提交的代码量占整个涉案软件代码量的绝大部分,因此其他贡献者提交的代码并未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影响。其次,判断是否为合作作品应考虑以下因素:作者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观上有共同进行作品创作的合意、客观上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合作作者贡献了独创性的表达。涉案软件源代码的提交者包括项目管理者和贡献者,而贡献者提交代码的流程是先由贡献者发起拉取申请,经项目管理者同意后才会并入主分支中,显然双方存在共同创作的合意,这也符合软件源代码开源的本意,即通过互联网媒介,集合全球开发者的智慧,尽可能使软件最佳化,从而促进知识的传播。实际上,涉案软件的提交者亦包括管理者和众多贡献者。但是,玩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贡献者提交的代码是否属于有独创性表达的创作,仅根据贡献者提交的代码行数无法判断其是否有独创性。因此,就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再次,涉案VirtualApp适用了LGPL V3协议或GPL V3协议,那么其他贡献者在申请将其代码合并入主分支时默认同意适用LGPL V3协议或GPL V3协议,即同意将其代码开源贡献给项目管理者和其他用户在授权许可协议范围内自由使用。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开源软件项目的贡献者往往人数众多,互不相识且散布于全球各地,只要项目保持开源则贡献者数量会持续动态地增加。即使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因此,本院认定,罗盒公司作为提交了绝大部分代码量的项目管理者提起本案诉讼亦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的授权,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判决书,如果BlackBox 也用GPL 的话就完全没有问题,因为fork一项目(VA -> BlackBox)就是GPL 赋予用户的权利。
不过Apache这种不兼容GPL 的我认为罗盒要告的话真有告赢的可能。
承前认定,GPL 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据此,GPL 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如果用户违背条款规定,那么许可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则GPL V3协议终止适用,用户获得的授权也将自动终止。
我也看了判决书,判决书中法院认为VA不是和罗盒公司其他贡献者一起创作的合作作品,而GPL协议是限制别人不是拿来限制自己的,所以应该没有违反:
判决书中有
(二)罗盒公司是否有权在GPL V3协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
本院认为,根据GPL V3协议条款约定和性质,只要某个软件版本加入GPL V3协议,则无法随意删除GPL V3协议,该版本源代码将永久保持开源,即使授权方删除GPL V3协议也无回溯力,授权方只能在后续的版本中变更或删除GPL V3协议,但并不影响此前版本继续适用GPL V3协议的效力。本案中,罗盒公司确认其主张的涉案软件2017年12月30日版本与撤回GPL V3协议即2019年10月29日前的版本差别不大,因此本院认定罗盒公司主张权利的版本仍属于适用GPL V3协议的开源软件玩友公司无需遵循该限制保留条款,罗盒公司主张玩友公司违反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jexjws GPL V3协议是项目的许可协议,对所有贡献者都一样,没有排他性,针对所有人。项目某本版自加入GPL V3协议后,就无法删除协议,是不可撤回的,而且基于此版本都感染GPL V3协议。可以添加附加协议,但内容违反GPL协议的条款无效。所以法院不支持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法院认为新版本是基于开源版本,也适用GPL协议
国内很多人都没搞清楚开源协议,只想借开源之名恰饭。以为开源了想取消就取消。
一旦加入开源就意味着放弃部分权利 遵守协议限制
GPL V3协议是项目的许可协议,对应于贡献者都一样,没有排他性,针对所有人。
开源协议是 项目许可人(项目作者)和被许可人(使用者) 之间的许可协议,不是(没有生命的)项目本身对贡献者的许可协议
项目某本版自加入GPL V3协议后,就无法删除协议,是不可撤回的
项目某本版自加入GPL V3协议后,这个加了GPL协议的版本就无法删除GPL协议,是不可撤回的;不过项目作者可以变更项目之后版本的许可协议甚至闭源。
而且基于此版本都感染GPL V3协议。可以添加附加协议,但内容违反GPL协议的条款无效。所以法院不支持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
同意。
法院认为新版本是基于开源版本,也适用GPL协议。
对把项目闭源了的作者来讲不适用。只对使用者适用。
以为开源了想取消就取消。一旦加入开源就意味着放弃部分权利 遵守协议限制
对作者来讲是可以取消已经开源的项目的。
"协议限制"限制的是项目使用者,和项目作者没关系;同样GPL协议也赋予了项目使用者一些权利,这些权利也不是项目许可人一句"商业使用得授权"就能侵犯的。
罗盒公司也是违反GPL协议的
"罗盒公司无权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指的是无权对用GPL协议开源的那个版本加额外条款,和之后闭源的没有关系。
ps1
现在大公司重要的开源项目一般都逼着贡献者签CLA,例如几个月前的terraform改开源许可证之所以改的那么轻松,就是因为所有贡献者都签署了允许这样做的CLA。
也可以看看:
开源还有未来吗?Github 38.7k Star项目变更开源协议,供应商坚称初心未改,社区开发者揭竿而起迁移新项目
不堪云端供应商滥用,HashiCorp未来产品将改采BSL授权
ps2
我认为blackbox停更的主要原因不是开源协议也不是罗盒的恐吓,因为协议问题的话,改个和asLody一样的GPLv3绝对没事,不至于删库停更。
,而是来自原作者的不支持导致的,这种不支持对于fork原项目的人来说肯定很难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