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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化微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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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关于“社会化微生产”
date: 2016-07-23 19:41:44

tags: [生产,版权,社会化]

在跟P同志聊版权与GNU时,他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社会化微生产。这个概念很有趣,它不同于某修正主义者的自给自足的“新”小生产,它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通过现代化的通信网络,构建起数千人、数万人、数十万人的共同协作,覆盖全世界的互联网。

版权

要解释这个概念,先得从版权谈起。

后来,印刷术被发展起来,而印刷术极大地改变了这种情形。它提供了一种效能高得多的方式来生成书籍的复本,保证提供的复本都完全一样。而且它要求专门的、相当昂贵的、普通读者不会拥有的设备。这样,它有效地形成了一种情形,在此情形中,复本的生成实际上只能是一种专门的事业(businesses),从事这种事业的人数不再会有那么多。那时一个国家中可能已有数百台印刷机,有成千上万的,或许甚至上百万的实际上能阅读的人。因此,可以生成复本的地方大量减少〔译注:指原来的手抄复制〕。

现在,版权观念随同印刷机发展起来。我想可能有……我想我记得读到过,在16世纪,威尼斯,那是个主要的印刷中心,那里也有某种版权,但我现在无法找到……我现在找不到这个引证资料。但是,版权体系自然地适合于印刷机,因为对于要进行复制的普通读者,印刷机是很稀罕的。但老式复制仍时有发生。很穷与很富的人都进行手抄复制。很富的人这样做〔请人手抄〕是要炫耀他们的财富:他们拥有美丽灿烂的财富以显示他们能够支付得起这东西。而穷人仍不时自己用手复制书籍,因为他们支付不起印刷的复本。就象歌中传唱的那样“若你得到的全是时间,时间就不是钱”〔译注:意为“要想不花钱,就得花时间”〕。因此,有些穷人用墨水笔(译注:原文为“pen”,这不一定指现代的钢笔)复制书籍。但对于书籍中的大部分,都是由出版发行者在印刷机上生成的,而作为一个体系的版权则非常好地适合于这一技术体系。首先,这对读者没有伤害,因为除了大概能把这种事合法化的非常富裕的人,或者完全是作为个人行为进行复制的非常贫穷的人--而且没人打算带着律师追踪他们--以外,反正〔其他〕读者不打算制造复本。此外,这种体系很容易执行,因为只有很少它必需被执行的地方:只是有印刷机的场所,因此它不需要、也不牵涉对公众的争斗。你决不会发现几乎人人都试图复制书籍和因此而受到刑事拘留的威吓。

而事实上,除了不直接限制读者外〔译注:原文中reader's用法不明,或有遗漏的文字如“限制读者的什么”,此处按readers译〕,对于读者,它并不引起很大问题,印刷系统可能对书籍价格作了少量增加,但它不会使原价格加倍,因此,价格的少量额外增加对读者只是一个非常小的负担。这一被版权限制的行为是你作为一个普通读者不能做的行为,因而,它不引起问题。而且因此也无需苛刻的惩罚来压服读者忍受并遵守(版权法)。

因此版权是作为产业规则(industrial regulation)而起作用的。

过去它限制出版人和作者,但它不限制一般公众。这有点象是对穿越大西洋的远航收取一笔费用。你很清楚,当人们打算乘船好几个星期或好几个月时,收取一定费用是很容易的。

嗯,随着时间发展,印刷变得更有效率了。到后来,甚至贫穷的人也不必烦恼地用手抄书了,这种概念也差不多被忘掉了。我想是在19世纪,印刷基本上变得便宜,基本上足以使每个人都能支付得起印制的书籍,这样,在某种程度上,穷人复制书靠手抄的概念从记忆中消失了。大约十年前,在我开始给人们讲述这一专题时,我听说了这方面的事情。

因此,最初在英国,版权被设计为一种审查措施(a measure of censorship)。想出版书籍的人被要求从政府获得批准,但在美国宪法中,这一**开始改变并且它被明确地表达为一个不同的**。当美国宪法被写成时,曾有一个提议,认为作者在复制他们的书籍上应该有一种垄断权(monopoly)。这一观点被拒绝了。替代地,一个不同的版权原则(philosophy of copyrght)观点被放进了宪法。这个观点即版权体系可以是……嗯,这个观点即人们有复制事物的天赋权利,但作为复制行为上的人为限制的版权,出于推动进步的理由,可以批准认可。

这样,版权体系或多或少在任一情形下应该已经是相同的,但这是一个有关目的的陈述,表达这个陈述是为了证明版权正当的理由。它被明确证明的理由是作为推动进步的手段,而不是作为赋予版权拥有者的权利。因此该体系的本意是限制〔modify〕版权拥有者的行为〔behaviour〕以使公众受益。这种受益由更多的书被写作并出版来构成,并且这是要贡献给文明的进步、**的传播,并作为一个手段以结束……换个说法,作为结束版权存在这一目的的一个手段。因此这也被作为公众与作者间的契约来考虑;即公众放弃其生成任何事物的复制品的天赋权利以交换进步--这些进步是通过鼓励更多的人去写作而间接带来的。

现在,看来需要问一个有些笼统的问题“版权的目的是什么?”

但对决定一个行动需要何时与怎样作改变来说,任何这种行动的目的都是最重要的事项。如果你忘记了目的,你肯定搞错事,因此自那个决定被作出以来,作者尤其出版者新近已经试图错误地陈述它并试图在华丽的外表下清除它。

已经有了一个十年计划试图传播那个曾被美国宪法拒绝的观点。

这个观点就是版权作为一种版权拥有者的权利而存在。

而且你可以〔看到〕,在他们有关这点所说的几乎每件事的表述中,从头至尾都有“盗版”(pirate)这个词,这个词被用来给出这样的意思--生成非授权复制品的道德败坏等于海盗袭击轮船并在船上绑架或杀人。

因此,如果你观看由出版商制造的这种陈述,你会发现很多这种预设的假定,你必需把这些假定拖出来公开并开始质疑。

最近的事件和问题

[兴奋愉快]

总之,在印刷机延续的时代里,版权是无伤害的,容易执行的,可能是一个好观念。但是,在数十年前,印刷机时代开始起变化了,当时象施乐(译注:Xerox,以制造复印机而著名的美国公司)的机器和磁带录音机那样的东西开始被利用了,而在更近的年代里,因为计算机网络已经进入使用,情形已彻底改变了。我们现在处于一种情形--技术性地更象古代世界,那时任谁只要能阅读某种东西就也能生成其复本,那复本基本上跟任何人能生成的最好的复本一样好。

[听众中有喃喃低语]

那种情形现在再次出现,普通读者能够生成他们自己的复本。这不必通过集中的大规模生产,例如象使用印刷机来完成。现在,这一技术中的变化改变了版权法规运行于其中的情形。那种契约(bargain)的观点曾是这样的:公众交出其生成复本的天赋权利,而换得一种利益。唔,一个契约可以是个好的或是个坏的。这依赖于你所放弃的东西的价值。以及你所获得的东西的价值。在印刷机时代,公众交换出去一种不能使用的自由。

这就象发现一种卖大便的方法:你有什么损失?你反正有它在手,如果你因它而获得什么,这不会是笔坏交易。

[难以察觉地微笑]

这就象承诺不到别的星球去,从而得到钱。反正你也不打算去。

[由衷地笑]

至少在我们的有生之年不打算去,因此你不妨--如果有人因为你承诺不到别的星球去而要付钱给你,你当然不妨接受这笔交易。但如果我送给你一艘星际飞船的话,那么你可能将不再认为那笔交易是如此之好了。当你在卖掉某个原来一直没有用处的东西时,你发现了它的一个用处,于是你不得不再考虑那些原先一直是有利的交易愿望。

在这样的一种典型情形中,你决定“我不再打算完全卖掉这东西了;我将保持一部分并使用它。”因此,如果你曾一直在放弃一种你过去无法行使而现在可以行使的自由,那你现在很可能希望开始保留行使它的权利,至少部分保留。你可能将交易部分自由,并且有很多不同的选择来成交--交易自由的哪些部分及保留哪些部分。这样,你所希望做的事恰恰要求加以思考,但不管怎样,你希望重新考虑原先的交易,而且很可能你现在希望少售出你原来所售出的。

但是出版商想做的事情却刚好相反。就在此时--公众的利益是保留部分自由以使用它之时,出版商们正在通过一些让我们放弃更多的自由的法律。你已经看到,版权原来决不是被设计为一种在版权作品的全部使用上不受限制的垄断权。它适用一些部分使用而不适用另一些,但最近一段时期里,出版商们却一直不停地、不遗余力地、广之又广地延伸它。最新近的结果是这样一些东西,如象在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他们还试图把这个法案转变为一个通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的〔国际性〕条约,而该组织基本上是一个代表版权与专利的拥有者的机构,其工作就是竭力增加他们的权力,而且他们伪称是以全人类的名义而非哪些特别的公司的名义在做这些事。

这就是现在当版权开始限制普通读者可以进行的行为时出现的结果。可是,首先,它不再是一种产业规则。它变成了逼迫公众接受的强制。其次,正因为这一点,你看到了公众正在开始反对它吗?你们知道,当它制止普通群众做他们生命中天性该做的事情时,你会发现普通群众拒绝服从。这表明,版权不再是容易执行的,而这就是为什么你会看到政府--这些政府基本上是服务于出版商而非公众--采取越来越苛刻的惩罚的原因。

还有,你不得不发出疑问:版权体系是否仍然是有益的。基本上,我们至今一直都在付出的东西现在对我们来说,是有贵重价值的了。现在,那个交易或许是笔坏交易了。因此,所有那些让技术很好地适合印刷机技术的东西,现在很坏地“适合”数字信息技术。因此,取代象在一艘船上对穿越大西洋收费的,这象是对穿越街道收费。这是一种很大的厌烦,因为穿越街道的人们一直就在街道上,而让他们付费就是烦恼之源。1

新的版权

现在,为使其适应公众在其中能自觉到的情形,我们需要在版权法中做出一些什么改变呢?最极端的彻底改变可能会是废除版权法,但这不是唯一可能的选择。存在着各种情形--在其中我们都能削弱版权的权力,而不用完全废除它,因为存在着可以通过版权来做的许多事情,也存在着许多条件使你能够办到这些事情。这里面的每一件事都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版权应该保护这种情形或是不保护?另外,还存在着一个“多久?”的问题。版权的周期或有效期曾一直〔比现在〕短得多,而在过去大约五十年迄今,它则已经被一再地延展,并且事实上它显示出,版权拥有者正在计划今后还要继续延展版权,以便它们永不再期满。

美国宪法宣布“版权只能存在一个有限的时间”,但出版商们已经发现了绕过这一点的方法:每二十年他们就把版权再增加延长二十年,而用这种方法,将没有版权会满期。现在,从现在起的一千年,版权将可能持续达1200年,基本上足以使米老鼠的版权不可能期满。

就因为这个原因,有人想要美国国会通过一个延展版权二十年的法律。迪斯尼曾付钱给他们〔译注:指议员们〕,并也付钱给总统,当然是作为竞选基金,以使其合法化。看看吧,如果他们就给他们现金,那将是一种罪行,但间接地捐给竞选就合法,而这就是他们干的事:购买立法者。因此他们通过了“桑尼·博诺版权法案” 〔Sunny Bono copyright act〕。这很有趣:桑尼·博诺曾是一名国会议员和一名信仰疗法教会(Church of Scientology)的成员,该教派用各种版权来压制对其活动的了解。因此他们拥有自己宠爱的国会议员,而这些议员则非常卖力地争取增加版权的各种权力。

不管怎么说,虽然我们庆幸桑尼·邦诺已死了,但是我想他们还是以他的名义通过了1998年的“米老鼠版权法案”。顺便说一下,它正在受到挑战,根据这个--有一个法律讼案,有人希望上诉到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废弃旧版权的延展。总之,存在着这样一些不同的情形和问题,我们在其中都能缩小版权的范围。

那么,是些什么样的情形和问题呢?好的,首先,对复制行为来说,有着各种不同的环境。这一头有在商店里商业销售的复制品,而很远的另一头有为你偶尔为朋友私下生成一个复制品,而在两头的中间有别的事情,如象,有在电视或收音机中的广播,有在因特网网站上邮寄它的,有在一个组织中把它散发给所有人的,而这些事情都可以商业地或非商业地进行。你们知道,可以设想一家公司发放复制品给它的员工,或者可以设想一所学校做这类事,或者私人的、非营利的组织做这类事。对不同的情形,我们一定不要全都相同对待。因此,一个入口是我们可以要求归还那……(译注:演讲中口语的停顿,以便寻找合适的表达)虽然一般而言,对于我们的自由和生活方式,最私人性的行为最为重要,然而对于为作者提供某种收入,最公众性和商业性的〔行为〕最有利,因此简单而自然的情形是求取某种折衷,在这种折衷中,版权的限制被放置在居中的某处,以便在其最直接与人们的私人生活有关的行为重新变得自由的同时,其行为中有价值的〔substantial〕那一部分仍然被适用,并为作者提供一笔收入。 这是这么一种情况,即我建议的,对于小说、传记、回忆录和小散文等等作品,版权仍适用。最低限度,人们应该始终有权与朋友共享复制品。

现在正是政府们不得不防止这类行为的时候,它们不得不开始侵入每个人的生活并采取苛刻的惩罚。基本上,制止人们在私人生活**享的唯一方法,是靠一种警察体制,但公共商业行为可以更容易得多和更无害得多地被调控。

目前,我认为我们应该划清这些界线的地方依赖于作品的种类。

对于使用者,不同的作品适用于不同的目的。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版权体系,该体系完全相同地对待几乎所有的东西,但音乐除外:对于音乐,有很多合法的例外。但不存在我们不得不在各种实际结果之上大搞简单化的理由。我们可以对不同种类的作品区别对待。我提议一种分类,宽泛地区别为三类:功能性作品,表达个人立场的作品,和基本上是审美性的作品。

功能性作品包括:电脑软件;处方;教科书;字典词典及其他参考书;你用以完成工作的任何作品。对于功能性作品,我认为人们需要非常广泛的自由,包括自由公开发布修改过的版本。因此,我明天要讲的有关电脑软件的东西,也都同样适合于另一类功能性作品。因此,这种自由的判断标准……因为它必需含有公布修订本的自由,这意味着我们差不多必需彻底除掉版权,但自由软件运动正显示出:社会所要求的进步--假设社会有版权是正当合理的--能够以其他方式发生。但我们并不需要为了获得进步而放弃那些重要的自由。现在,出版商们老是不断要求我们预设他们的先决条件--不放弃我们至为关键的自由和最重要的东西,想得到进步根本没门,但我想自由软件运动正是要向他们表明--他们的预设是不正当的。

我不能说我就确信若取消了阻止人们的版权限制,我们就不能在所有这些范围产生进步,但是我们已经显示出我们有一种可能:这不是个荒谬的主意。不应该置之不理。公众不应该假设获得进步的唯一方法就是拥有版权,但是甚至对于这么多种类的作品来说,可以有某几种折衷的版权体系,这些折衷的版权体系与给予人们发布修改版本的自由是可以相容的。

例如,请看看GNU自由文件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它是用来使一本书自由的。它允许任何人生成并销售修订本的复制品,但它要求用一些可靠的方式给原作者与出版者以名誉,这在某种程度上能使他们得到商业上的好处,因而我认为推出商业性的自由教科书是可能的--如果人们对这类作品刚好在开始试行商业方式的话。至今差不多十五年中,自由软件基金会已经销售了大量的各种自由的书籍(free book)的复本,在这方面我们一直很成功。虽然在这一点上,商业出版者都刚好在开始试行这种独特的方式,但是我认为,即使对于功能性的作品,发布修订版本的自由也是基本的要求,可以设计出某种折衷的版权体系,它许可任何人的这一自由。

对于其他种类的作品,因为这些种类的作品的应用不同,所以对道德问题的要求也不同。第二类作品是表达个人的立场、见解或经验的作品。例如,很多短篇文章与散文,与人做生意时的报价,某人的法律立场陈述,回忆录,任何这样表达的东西--其要点是打算表达你之所想、或你之所欲、或你之所好。书评和餐馆评论也在这一类别中:也是表达一种个人的观点或立场。显然,对于这些类别的作品,生成修改本不是做一件有益的事。因此,我看不出人们有什么理由必须拥有发布这些书籍的修改本的自由。照本复制是人们需要拥有自由去做的唯一的事,并且由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认定这一观点,即分发复制品的自由应该只在某些情形中才适合,例如,把它被限定为非商业分发,那我认为就可以。普通公民的生活将不再被限制,但出版者仍将受制于针对这类作品的版权也得到相应版权的保护。

[喝水]

此前,我曾一直认为,这或许会好得足以允许人们有时候私下再分发复制品。我曾一直认为,如果所有公开再分发仍被针对这类作品的版权限制的话,这或许会是可行的,但“奈普斯特”(Napster)〔译注:曾是一个著名的自由性的音乐网站〕的经验已令我深信:情况并非如此。其理由是,它显示出〔情况表明〕许许多多的人想公开再分发--公开地但非商业性地再分发--而这非常有好处。如果这是如此有好处,那么从这一方面来阻止人们的行为就是错误的。但我认为,限制这类作品的商业性再分发仍会是可接受的,因为那只会是一个产业规则,而它却不会妨碍人们打算用这些作品进行的有用行为。

噢,还有,科技论文。或许,学术论文一般也归入这一种类,因为发布这类作品的修改本不是一件适宜做的好事:那是伪造记录,因此它们只应被照本发布(be distributed verbatim),因为我们打算要鼓励传播科技论文,因此科技论文应该是可由任何人自由地再分发的,而且我希望你们绝不要同意以这样一种方式发表科技论文,这种方法限制在网上照本再分发科技论文(译注:原文在表达上可能有跳跃,糅合地说了对科技论文的自由传播与照本复制两件事,按文意,意思大概应为:鼓励自由传播科技论文,但应以照本复制的方式来进行)。去告诉有关期刊你们不再那样做了。

因为科学期刊已经变为科研成果发布的一个障碍了。它们曾一直是个必要的机制。但现在它们除了是个障碍外什么都不是,而且那些限制存取(译注:存取,access,读出原资料与存入新修改)与限制再分发的期刊,必需被废除(译注:斯多尔曼的很多表达用语都带本领域与社会两重意思。这里的废除要求也是这样,而且可以从中阐发出深得多的内涵。即便仅指期刊,也已经超出软件领域)。它们是知识传播的敌人;它们是科学的敌人,这套东西必需终止。

现在谈谈第三类作品,即审美性作品,其主要用途是用来欣赏:如小说,剧本,诗歌,很多情形中的图画,典型地还有大多数音乐。这第三类的典型特点就是为被欣赏而创作出来。就是说,它们不是功能性的,人们没有改变和改进它们的需要,人们有修改需要的是在功能作品方面。因此这是个难题:人们拥有发布审美作品的修改本的自由是至关重要的吗。一方面,你看到作者带着很强的自负及其形影相随的说法:

[英国英语的口音,戏剧化的姿态]

“噢,这是我的创造物。”

[回到(美国)波士顿(口音)]

“谁胆敢把它改动一行?”

另一方面,你看到人们常常作加工处理,这表明不断有人前后相继地、或者甚至可能是多人同时地修改作品,于是一些可相互比较的版本可以产生出极其丰富的东西,不仅优美的歌曲和短诗,甚至恢宏的史诗也一直以这种方式产生出来,而回溯到作为创造者〔creator〕的艺术家的特殊神秘能力〔mystique〕之前,曾有过一段时间,半人半神的形象曾是那样强大有力,那时甚至连伟大的作家都改写别人已经写成的故事。莎士比亚的一些剧本也含有取自其他通常写成于几十年前的剧本中的故事。假如今天的那些版权法规在那时就已经生效,那么它们会认定莎士比亚是个为了写出他的一些伟大作品的“盗版者”(译注:“盗版者”原文为a quote pirate unquote;quote,引号,unquote,引号完。斯多尔曼在演讲中故意把引号的发音读出来,是为了表达一种对盗版这个词的讥讽气氛。下面也有多处这种把引号读出来的情况),而你当然会听到其他作者也这样说:

[英国英语口音]

“他怎么敢改动了我的创造物的一行!他不可能让它变得更好。”

[听众轻声发笑]

你会听到人们正好用这样一些说法嘲笑这种观念。唔,我不能肯定关于发布这些审美作品的修改版本我们该做什么。一种可能是设想做某种像在音乐中做过的事,那就是谁都被允许重排和播放一段音乐,但他们这样做可能必需付钱,但是他们不必请求许可来实行它。或许商业性地发布这些作品,不管是修改过的或未修改过的,如果他们〔译注:指卖方〕要赚钱,那他们〔译注:指买方〕可能将不得不付些钱,这是一种可能。关于发布这些审美作品的修改版本我们要做些什么是个难题,而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一个令我完全满意的答案。^2

社会化微生产

由以上的文本可知,GNU协议诞生在信息时代的资本主义中。它使得软件这一特殊生产资料能够在不触犯版权的基础上进行公有制改造,使得原本集中在资本家手中的产权逆集中化。 P认为,这反映了信息化时代的生产趋势。随着三维打印机的普及,这样的趋势会进入制造业。

这样的生产方式与以往的社会化大生产不同,生产资料不再集中,而是被逆转了,但社会分工的本质没有变,而且进一步加强。他认为这是小生产的否定之否定,“社会化微生产”将是未来的公有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中的主要生产方式。

由此我们可见,未来的生产方式应该是社会化与个体化的统一,人类不再是生产机器的螺丝钉,而是作为一个自由人来生产。

Footnotes

  1. 《在计算机网络时代中 版权与社域的对阵》(Copyright versus community in the age of computer net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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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关于“社会化微生产”
date: 2016-07-23 19:41:44

tags: [生产,版权,社会化]

在跟P同志聊版权与GNU时,他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社会化微生产。这个概念很有趣,它不同于某修正主义者的自给自足的“新”小生产,它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通过现代化的通信网络,构建起数千人、数万人、数十万人的共同协作,覆盖全世界的互联网。

版权

要解释这个概念,先得从版权谈起。

后来,印刷术被发展起来,而印刷术极大地改变了这种情形。它提供了一种效能高得多的方式来生成书籍的复本,保证提供的复本都完全一样。而且它要求专门的、相当昂贵的、普通读者不会拥有的设备。这样,它有效地形成了一种情形,在此情形中,复本的生成实际上只能是一种专门的事业(businesses),从事这种事业的人数不再会有那么多。那时一个国家中可能已有数百台印刷机,有成千上万的,或许甚至上百万的实际上能阅读的人。因此,可以生成复本的地方大量减少〔译注:指原来的手抄复制〕。

现在,版权观念随同印刷机发展起来。我想可能有……我想我记得读到过,在16世纪,威尼斯,那是个主要的印刷中心,那里也有某种版权,但我现在无法找到……我现在找不到这个引证资料。但是,版权体系自然地适合于印刷机,因为对于要进行复制的普通读者,印刷机是很稀罕的。但老式复制仍时有发生。很穷与很富的人都进行手抄复制。很富的人这样做〔请人手抄〕是要炫耀他们的财富:他们拥有美丽灿烂的财富以显示他们能够支付得起这东西。而穷人仍不时自己用手复制书籍,因为他们支付不起印刷的复本。就象歌中传唱的那样“若你得到的全是时间,时间就不是钱”〔译注:意为“要想不花钱,就得花时间”〕。因此,有些穷人用墨水笔(译注:原文为“pen”,这不一定指现代的钢笔)复制书籍。但对于书籍中的大部分,都是由出版发行者在印刷机上生成的,而作为一个体系的版权则非常好地适合于这一技术体系。首先,这对读者没有伤害,因为除了大概能把这种事合法化的非常富裕的人,或者完全是作为个人行为进行复制的非常贫穷的人--而且没人打算带着律师追踪他们--以外,反正〔其他〕读者不打算制造复本。此外,这种体系很容易执行,因为只有很少它必需被执行的地方:只是有印刷机的场所,因此它不需要、也不牵涉对公众的争斗。你决不会发现几乎人人都试图复制书籍和因此而受到刑事拘留的威吓。

而事实上,除了不直接限制读者外〔译注:原文中reader's用法不明,或有遗漏的文字如“限制读者的什么”,此处按readers译〕,对于读者,它并不引起很大问题,印刷系统可能对书籍价格作了少量增加,但它不会使原价格加倍,因此,价格的少量额外增加对读者只是一个非常小的负担。这一被版权限制的行为是你作为一个普通读者不能做的行为,因而,它不引起问题。而且因此也无需苛刻的惩罚来压服读者忍受并遵守(版权法)。

因此版权是作为产业规则(industrial regulation)而起作用的。

过去它限制出版人和作者,但它不限制一般公众。这有点象是对穿越大西洋的远航收取一笔费用。你很清楚,当人们打算乘船好几个星期或好几个月时,收取一定费用是很容易的。

嗯,随着时间发展,印刷变得更有效率了。到后来,甚至贫穷的人也不必烦恼地用手抄书了,这种概念也差不多被忘掉了。我想是在19世纪,印刷基本上变得便宜,基本上足以使每个人都能支付得起印制的书籍,这样,在某种程度上,穷人复制书靠手抄的概念从记忆中消失了。大约十年前,在我开始给人们讲述这一专题时,我听说了这方面的事情。

因此,最初在英国,版权被设计为一种审查措施(a measure of censorship)。想出版书籍的人被要求从政府获得批准,但在美国宪法中,这一**开始改变并且它被明确地表达为一个不同的**。当美国宪法被写成时,曾有一个提议,认为作者在复制他们的书籍上应该有一种垄断权(monopoly)。这一观点被拒绝了。替代地,一个不同的版权原则(philosophy of copyrght)观点被放进了宪法。这个观点即版权体系可以是……嗯,这个观点即人们有复制事物的天赋权利,但作为复制行为上的人为限制的版权,出于推动进步的理由,可以批准认可。

这样,版权体系或多或少在任一情形下应该已经是相同的,但这是一个有关目的的陈述,表达这个陈述是为了证明版权正当的理由。它被明确证明的理由是作为推动进步的手段,而不是作为赋予版权拥有者的权利。因此该体系的本意是限制〔modify〕版权拥有者的行为〔behaviour〕以使公众受益。这种受益由更多的书被写作并出版来构成,并且这是要贡献给文明的进步、**的传播,并作为一个手段以结束……换个说法,作为结束版权存在这一目的的一个手段。因此这也被作为公众与作者间的契约来考虑;即公众放弃其生成任何事物的复制品的天赋权利以交换进步--这些进步是通过鼓励更多的人去写作而间接带来的。

现在,看来需要问一个有些笼统的问题“版权的目的是什么?”

但对决定一个行动需要何时与怎样作改变来说,任何这种行动的目的都是最重要的事项。如果你忘记了目的,你肯定搞错事,因此自那个决定被作出以来,作者尤其出版者新近已经试图错误地陈述它并试图在华丽的外表下清除它。

已经有了一个十年计划试图传播那个曾被美国宪法拒绝的观点。

这个观点就是版权作为一种版权拥有者的权利而存在。

而且你可以〔看到〕,在他们有关这点所说的几乎每件事的表述中,从头至尾都有“盗版”(pirate)这个词,这个词被用来给出这样的意思--生成非授权复制品的道德败坏等于海盗袭击轮船并在船上绑架或杀人。

因此,如果你观看由出版商制造的这种陈述,你会发现很多这种预设的假定,你必需把这些假定拖出来公开并开始质疑。

最近的事件和问题

[兴奋愉快]

总之,在印刷机延续的时代里,版权是无伤害的,容易执行的,可能是一个好观念。但是,在数十年前,印刷机时代开始起变化了,当时象施乐(译注:Xerox,以制造复印机而著名的美国公司)的机器和磁带录音机那样的东西开始被利用了,而在更近的年代里,因为计算机网络已经进入使用,情形已彻底改变了。我们现在处于一种情形--技术性地更象古代世界,那时任谁只要能阅读某种东西就也能生成其复本,那复本基本上跟任何人能生成的最好的复本一样好。

[听众中有喃喃低语]

那种情形现在再次出现,普通读者能够生成他们自己的复本。这不必通过集中的大规模生产,例如象使用印刷机来完成。现在,这一技术中的变化改变了版权法规运行于其中的情形。那种契约(bargain)的观点曾是这样的:公众交出其生成复本的天赋权利,而换得一种利益。唔,一个契约可以是个好的或是个坏的。这依赖于你所放弃的东西的价值。以及你所获得的东西的价值。在印刷机时代,公众交换出去一种不能使用的自由。

这就象发现一种卖大便的方法:你有什么损失?你反正有它在手,如果你因它而获得什么,这不会是笔坏交易。

[难以察觉地微笑]

这就象承诺不到别的星球去,从而得到钱。反正你也不打算去。

[由衷地笑]

至少在我们的有生之年不打算去,因此你不妨--如果有人因为你承诺不到别的星球去而要付钱给你,你当然不妨接受这笔交易。但如果我送给你一艘星际飞船的话,那么你可能将不再认为那笔交易是如此之好了。当你在卖掉某个原来一直没有用处的东西时,你发现了它的一个用处,于是你不得不再考虑那些原先一直是有利的交易愿望。

在这样的一种典型情形中,你决定“我不再打算完全卖掉这东西了;我将保持一部分并使用它。”因此,如果你曾一直在放弃一种你过去无法行使而现在可以行使的自由,那你现在很可能希望开始保留行使它的权利,至少部分保留。你可能将交易部分自由,并且有很多不同的选择来成交--交易自由的哪些部分及保留哪些部分。这样,你所希望做的事恰恰要求加以思考,但不管怎样,你希望重新考虑原先的交易,而且很可能你现在希望少售出你原来所售出的。

但是出版商想做的事情却刚好相反。就在此时--公众的利益是保留部分自由以使用它之时,出版商们正在通过一些让我们放弃更多的自由的法律。你已经看到,版权原来决不是被设计为一种在版权作品的全部使用上不受限制的垄断权。它适用一些部分使用而不适用另一些,但最近一段时期里,出版商们却一直不停地、不遗余力地、广之又广地延伸它。最新近的结果是这样一些东西,如象在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他们还试图把这个法案转变为一个通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的〔国际性〕条约,而该组织基本上是一个代表版权与专利的拥有者的机构,其工作就是竭力增加他们的权力,而且他们伪称是以全人类的名义而非哪些特别的公司的名义在做这些事。

这就是现在当版权开始限制普通读者可以进行的行为时出现的结果。可是,首先,它不再是一种产业规则。它变成了逼迫公众接受的强制。其次,正因为这一点,你看到了公众正在开始反对它吗?你们知道,当它制止普通群众做他们生命中天性该做的事情时,你会发现普通群众拒绝服从。这表明,版权不再是容易执行的,而这就是为什么你会看到政府--这些政府基本上是服务于出版商而非公众--采取越来越苛刻的惩罚的原因。

还有,你不得不发出疑问:版权体系是否仍然是有益的。基本上,我们至今一直都在付出的东西现在对我们来说,是有贵重价值的了。现在,那个交易或许是笔坏交易了。因此,所有那些让技术很好地适合印刷机技术的东西,现在很坏地“适合”数字信息技术。因此,取代象在一艘船上对穿越大西洋收费的,这象是对穿越街道收费。这是一种很大的厌烦,因为穿越街道的人们一直就在街道上,而让他们付费就是烦恼之源。[1]

新的版权

现在,为使其适应公众在其中能自觉到的情形,我们需要在版权法中做出一些什么改变呢?最极端的彻底改变可能会是废除版权法,但这不是唯一可能的选择。存在着各种情形--在其中我们都能削弱版权的权力,而不用完全废除它,因为存在着可以通过版权来做的许多事情,也存在着许多条件使你能够办到这些事情。这里面的每一件事都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版权应该保护这种情形或是不保护?另外,还存在着一个“多久?”的问题。版权的周期或有效期曾一直〔比现在〕短得多,而在过去大约五十年迄今,它则已经被一再地延展,并且事实上它显示出,版权拥有者正在计划今后还要继续延展版权,以便它们永不再期满。

美国宪法宣布“版权只能存在一个有限的时间”,但出版商们已经发现了绕过这一点的方法:每二十年他们就把版权再增加延长二十年,而用这种方法,将没有版权会满期。现在,从现在起的一千年,版权将可能持续达1200年,基本上足以使米老鼠的版权不可能期满。

就因为这个原因,有人想要美国国会通过一个延展版权二十年的法律。迪斯尼曾付钱给他们〔译注:指议员们〕,并也付钱给总统,当然是作为竞选基金,以使其合法化。看看吧,如果他们就给他们现金,那将是一种罪行,但间接地捐给竞选就合法,而这就是他们干的事:购买立法者。因此他们通过了“桑尼·博诺版权法案” 〔Sunny Bono copyright act〕。这很有趣:桑尼·博诺曾是一名国会议员和一名信仰疗法教会(Church of Scientology)的成员,该教派用各种版权来压制对其活动的了解。因此他们拥有自己宠爱的国会议员,而这些议员则非常卖力地争取增加版权的各种权力。

不管怎么说,虽然我们庆幸桑尼·邦诺已死了,但是我想他们还是以他的名义通过了1998年的“米老鼠版权法案”。顺便说一下,它正在受到挑战,根据这个--有一个法律讼案,有人希望上诉到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废弃旧版权的延展。总之,存在着这样一些不同的情形和问题,我们在其中都能缩小版权的范围。

那么,是些什么样的情形和问题呢?好的,首先,对复制行为来说,有着各种不同的环境。这一头有在商店里商业销售的复制品,而很远的另一头有为你偶尔为朋友私下生成一个复制品,而在两头的中间有别的事情,如象,有在电视或收音机中的广播,有在因特网网站上邮寄它的,有在一个组织中把它散发给所有人的,而这些事情都可以商业地或非商业地进行。你们知道,可以设想一家公司发放复制品给它的员工,或者可以设想一所学校做这类事,或者私人的、非营利的组织做这类事。对不同的情形,我们一定不要全都相同对待。因此,一个入口是我们可以要求归还那……(译注:演讲中口语的停顿,以便寻找合适的表达)虽然一般而言,对于我们的自由和生活方式,最私人性的行为最为重要,然而对于为作者提供某种收入,最公众性和商业性的〔行为〕最有利,因此简单而自然的情形是求取某种折衷,在这种折衷中,版权的限制被放置在居中的某处,以便在其最直接与人们的私人生活有关的行为重新变得自由的同时,其行为中有价值的〔substantial〕那一部分仍然被适用,并为作者提供一笔收入。 这是这么一种情况,即我建议的,对于小说、传记、回忆录和小散文等等作品,版权仍适用。最低限度,人们应该始终有权与朋友共享复制品。

现在正是政府们不得不防止这类行为的时候,它们不得不开始侵入每个人的生活并采取苛刻的惩罚。基本上,制止人们在私人生活**享的唯一方法,是靠一种警察体制,但公共商业行为可以更容易得多和更无害得多地被调控。

目前,我认为我们应该划清这些界线的地方依赖于作品的种类。

对于使用者,不同的作品适用于不同的目的。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版权体系,该体系完全相同地对待几乎所有的东西,但音乐除外:对于音乐,有很多合法的例外。但不存在我们不得不在各种实际结果之上大搞简单化的理由。我们可以对不同种类的作品区别对待。我提议一种分类,宽泛地区别为三类:功能性作品,表达个人立场的作品,和基本上是审美性的作品。

功能性作品包括:电脑软件;处方;教科书;字典词典及其他参考书;你用以完成工作的任何作品。对于功能性作品,我认为人们需要非常广泛的自由,包括自由公开发布修改过的版本。因此,我明天要讲的有关电脑软件的东西,也都同样适合于另一类功能性作品。因此,这种自由的判断标准……因为它必需含有公布修订本的自由,这意味着我们差不多必需彻底除掉版权,但自由软件运动正显示出:社会所要求的进步--假设社会有版权是正当合理的--能够以其他方式发生。但我们并不需要为了获得进步而放弃那些重要的自由。现在,出版商们老是不断要求我们预设他们的先决条件--不放弃我们至为关键的自由和最重要的东西,想得到进步根本没门,但我想自由软件运动正是要向他们表明--他们的预设是不正当的。

我不能说我就确信若取消了阻止人们的版权限制,我们就不能在所有这些范围产生进步,但是我们已经显示出我们有一种可能:这不是个荒谬的主意。不应该置之不理。公众不应该假设获得进步的唯一方法就是拥有版权,但是甚至对于这么多种类的作品来说,可以有某几种折衷的版权体系,这些折衷的版权体系与给予人们发布修改版本的自由是可以相容的。

例如,请看看GNU自由文件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它是用来使一本书自由的。它允许任何人生成并销售修订本的复制品,但它要求用一些可靠的方式给原作者与出版者以名誉,这在某种程度上能使他们得到商业上的好处,因而我认为推出商业性的自由教科书是可能的--如果人们对这类作品刚好在开始试行商业方式的话。至今差不多十五年中,自由软件基金会已经销售了大量的各种自由的书籍(free book)的复本,在这方面我们一直很成功。虽然在这一点上,商业出版者都刚好在开始试行这种独特的方式,但是我认为,即使对于功能性的作品,发布修订版本的自由也是基本的要求,可以设计出某种折衷的版权体系,它许可任何人的这一自由。

对于其他种类的作品,因为这些种类的作品的应用不同,所以对道德问题的要求也不同。第二类作品是表达个人的立场、见解或经验的作品。例如,很多短篇文章与散文,与人做生意时的报价,某人的法律立场陈述,回忆录,任何这样表达的东西--其要点是打算表达你之所想、或你之所欲、或你之所好。书评和餐馆评论也在这一类别中:也是表达一种个人的观点或立场。显然,对于这些类别的作品,生成修改本不是做一件有益的事。因此,我看不出人们有什么理由必须拥有发布这些书籍的修改本的自由。照本复制是人们需要拥有自由去做的唯一的事,并且由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认定这一观点,即分发复制品的自由应该只在某些情形中才适合,例如,把它被限定为非商业分发,那我认为就可以。普通公民的生活将不再被限制,但出版者仍将受制于针对这类作品的版权也得到相应版权的保护。

[喝水]

此前,我曾一直认为,这或许会好得足以允许人们有时候私下再分发复制品。我曾一直认为,如果所有公开再分发仍被针对这类作品的版权限制的话,这或许会是可行的,但“奈普斯特”(Napster)〔译注:曾是一个著名的自由性的音乐网站〕的经验已令我深信:情况并非如此。其理由是,它显示出〔情况表明〕许许多多的人想公开再分发--公开地但非商业性地再分发--而这非常有好处。如果这是如此有好处,那么从这一方面来阻止人们的行为就是错误的。但我认为,限制这类作品的商业性再分发仍会是可接受的,因为那只会是一个产业规则,而它却不会妨碍人们打算用这些作品进行的有用行为。

噢,还有,科技论文。或许,学术论文一般也归入这一种类,因为发布这类作品的修改本不是一件适宜做的好事:那是伪造记录,因此它们只应被照本发布(be distributed verbatim),因为我们打算要鼓励传播科技论文,因此科技论文应该是可由任何人自由地再分发的,而且我希望你们绝不要同意以这样一种方式发表科技论文,这种方法限制在网上照本再分发科技论文(译注:原文在表达上可能有跳跃,糅合地说了对科技论文的自由传播与照本复制两件事,按文意,意思大概应为:鼓励自由传播科技论文,但应以照本复制的方式来进行)。去告诉有关期刊你们不再那样做了。

因为科学期刊已经变为科研成果发布的一个障碍了。它们曾一直是个必要的机制。但现在它们除了是个障碍外什么都不是,而且那些限制存取(译注:存取,access,读出原资料与存入新修改)与限制再分发的期刊,必需被废除(译注:斯多尔曼的很多表达用语都带本领域与社会两重意思。这里的废除要求也是这样,而且可以从中阐发出深得多的内涵。即便仅指期刊,也已经超出软件领域)。它们是知识传播的敌人;它们是科学的敌人,这套东西必需终止。

现在谈谈第三类作品,即审美性作品,其主要用途是用来欣赏:如小说,剧本,诗歌,很多情形中的图画,典型地还有大多数音乐。这第三类的典型特点就是为被欣赏而创作出来。就是说,它们不是功能性的,人们没有改变和改进它们的需要,人们有修改需要的是在功能作品方面。因此这是个难题:人们拥有发布审美作品的修改本的自由是至关重要的吗。一方面,你看到作者带着很强的自负及其形影相随的说法:

[英国英语的口音,戏剧化的姿态]

“噢,这是我的创造物。”

[回到(美国)波士顿(口音)]

“谁胆敢把它改动一行?”

另一方面,你看到人们常常作加工处理,这表明不断有人前后相继地、或者甚至可能是多人同时地修改作品,于是一些可相互比较的版本可以产生出极其丰富的东西,不仅优美的歌曲和短诗,甚至恢宏的史诗也一直以这种方式产生出来,而回溯到作为创造者〔creator〕的艺术家的特殊神秘能力〔mystique〕之前,曾有过一段时间,半人半神的形象曾是那样强大有力,那时甚至连伟大的作家都改写别人已经写成的故事。莎士比亚的一些剧本也含有取自其他通常写成于几十年前的剧本中的故事。假如今天的那些版权法规在那时就已经生效,那么它们会认定莎士比亚是个为了写出他的一些伟大作品的“盗版者”(译注:“盗版者”原文为a quote pirate unquote;quote,引号,unquote,引号完。斯多尔曼在演讲中故意把引号的发音读出来,是为了表达一种对盗版这个词的讥讽气氛。下面也有多处这种把引号读出来的情况),而你当然会听到其他作者也这样说:

[英国英语口音]

“他怎么敢改动了我的创造物的一行!他不可能让它变得更好。”

[听众轻声发笑]

你会听到人们正好用这样一些说法嘲笑这种观念。唔,我不能肯定关于发布这些审美作品的修改版本我们该做什么。一种可能是设想做某种像在音乐中做过的事,那就是谁都被允许重排和播放一段音乐,但他们这样做可能必需付钱,但是他们不必请求许可来实行它。或许商业性地发布这些作品,不管是修改过的或未修改过的,如果他们〔译注:指卖方〕要赚钱,那他们〔译注:指买方〕可能将不得不付些钱,这是一种可能。关于发布这些审美作品的修改版本我们要做些什么是个难题,而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一个令我完全满意的答案。[2]

社会化微生产

由以上的文本可知,GNU协议诞生在信息时代的资本主义中。它使得软件这一特殊生产资料能够在不触犯版权的基础上进行公有制改造,使得原本集中在资本家手中的产权逆集中化。 P认为,这反映了信息化时代的生产趋势。随着三维打印机的普及,这样的趋势会进入制造业。

这样的生产方式与以往的社会化大生产不同,生产资料不再集中,而是被逆转了,但社会分工的本质没有变,而且进一步加强。他认为这是小生产的否定之否定,“社会化微生产”将是未来的公有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中的主要生产方式。

由此我们可见,未来的生产方式应该是社会化与个体化的统一,人类不再是生产机器的螺丝钉,而是作为一个自由人来生产。

[1] 《在计算机网络时代中 版权与社域的对阵》(Copyright versus community in the age of computer networks)

[2] 同上

建议用一篇单独的文章转载RMS的演讲,然后在本文中引用即可。

我觉得现在我们应该发展的生产技术的目标是:一套可以自举(生产出自身)的、有自由的硬件设计方案的生产线。